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

马云:外星人也得遵守社会公德!

马云:外星人也得遵守社会公德

镜头回放:(聊天记录)
单枪匹马(17:26:39):
今天淘宝停卖彩票了,返回了2000多元给我,我都不知道追号追了这么多钱
玫瑰(15:16:15):
我以后不买彩票了,现在还小.不想一直赌.而且还是一个女孩子.不想这样
期待着过去的老公(22:08:13):
还好淘宝彩票停了,我老公天天呆在上面买,好像不用钱似的,以前在街口的投注站也没买这么多。。。

  在网上赞同和反对国家三部委叫停网络的呼声都很多,我无意去同情或理解他们的意愿。我只是想站在一个网民的角度结合淘宝网说点事情。从上面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到淘宝网在线销售彩票去确实吸引了一大部分人,也构成了淘宝网的一个重要盈利模式。但这其中有几点值得斟酌。
第一,淘宝网的彩票频道不是和我国的彩票发行单位直接对接的,而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北京神州风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网友购买的,这种情况下,存在几个问题:北京神州风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彩票销售权?是否真的代网友购买了彩票?是否借彩票的名义自己坐庄收取网友的投注(我国彩票返还奖金不高于50%)?这一切谁来监管,国家或淘宝?谁有权利监管?怎么监管?在这一点上淘宝存在成为“聚众赌博”工具的风险隐患。

  第二,这个世界上生意有很多,赚钱的方式有很多,为什么淘宝网一定要打“卖彩票”这种“擦边球”?淘宝网作为目前国内最成功的C2C电子商务网站离不开自身的努力和网友的支持。现在网络行业流行一些话叫做“数据挖掘”、“用户价值再利用”、“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等,难道让我们用户不知觉中(即使是自愿)无止境把钱投入赌博(彩票在国家法律上不是赌博,但在老百姓眼中性质与赌博无异,如同网上销售六合彩)中、让年轻的小女生成天上网赌博、让新生的家庭点燃新的矛盾导火线就是所谓“数据挖掘”出来的“用户价值再利用”的“增值服务”?当然,前头所列举的聊天记录并不能代表所有购买彩票用户的行为,但这确实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这一点上我建议淘宝网多多加强自身的学习,为用户创造更好的增值服务,扩大自身的盈利。

  第三点就不说淘宝、女人和赌的事情了,我们就来说说“名牌”的事情。在淘宝网,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搜索到具有几钻(淘宝网很高的信用等级)的商铺在销售几十元至几百元的“劳力士手表”,淘宝网为“劳力士”品牌的手表做了一个索引相当于在一个实体商场里做了一个“劳力士”手表专柜,但这里面有卖几万元的和几百元甚至几十元的,试问如果实体商场中消费者会是怎样的感受?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是违法的,商场肯定逃脱不了的责任,范思哲卖28元、LV卖45元、Bvlgari卖30元,这种例子不胜枚举,这和淘宝网所倡导的诚信可是大相径庭的!现在淘宝网正在为B2C模式四处招商,如果招到这些品牌时商家提出质疑,不知淘宝网如何作答?
  最后让我对马云说几句话吧。十年媳妇熬成婆不容易,熬成先驱更不容易。先驱不仅是游戏的倡导者,同时是规则的制定者,这种规则一定不能背离人民大众、背离社会公德(背离人民的下场估计你比任何人更清楚)。你看看人家王石,从深圳特贸熬到今天的万科人家也不容易,但我们常能听到他嚷嚷着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的宏篇大论----至少他想过这些。淘宝网目前急需盈利的心理大家都能理解,但你这种经营思想是要不得的,虽然有人说你长得像外星人,但在地球上,即使真的外星人也得遵守社会公德啊。

  常言道,爱之深,责之切。我国的网络同样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我不希望我们亲爱的淘宝网今后让人赌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也别有一天管制刀具、假冒伪劣药品等等都摆上了货架。到那时候外你肯定上了英文版福布斯,也离蹲班房不远了,不过你个人蹲班房事小,倘若很多很多人诅咒你要遭报应的,那你可得当心下一代真成外星人了。
  
  个人而言,对马云褒还是多于贬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那句广泛流传的话:创业都是源自一个伟大的梦想和毫无理由的自信。作为古时候“三不惹人种”之一的马云,能说出这样的话更是难能可贵。

新闻背景:三部委联合通知禁止网上销售彩票
  为规范彩票机构销售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2日联合下发通知,强调禁止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根据通知,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通知下发前已经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及其网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各省级民政、体育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对违反规定与公司和个人进行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合作的,必须一律立即停止合作。


相关法律: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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